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主體與職責劃分的通知
(2025年7月7日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皋政辦規〔2025〕4號文發布 自2025年7月10日起實施)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對《如皋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皋政規〔2021〕3號)違法建設查處職責劃分、規劃確認手續及強制執行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通知如下:
一、違法建設管轄職責劃分
1.縣道、市管鄉道公路(城鎮開發邊界、村莊建設邊界外)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違法建設,由市交通運輸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2.一級、二級河道兩側河道管理范圍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由市水務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日常監管,由市農業農村局履行查處職責。
3.城鎮開發邊界內現狀建設用地上違法建設,由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查處。
城鎮開發邊界內非法占用非現狀建設用地,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管轄,其中,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設住宅的由農業農村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4.村莊建設邊界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 由鎮人民政府及承接相應職能的街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查處。
村莊建設邊界內,國有建設用地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由市城市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查處。
村莊建設邊界內非法占用非現狀建設用地,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5.城鎮開發邊界、村莊建設邊界外,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設住宅的,由市農業農村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城鎮開發邊界、村莊建設邊界外的非法占地行為,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查處。
6.本通知中出現多條款同時適用的情形時,前條款優先于后條款適用;舉報人向有權執法部門舉報要求查處的,執法部門根據本通知移送其他執法部門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舉報人拒不同意移送的,收到舉報的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立案查處。
7.按照以上條款仍不能確定執法主體情形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確認查處主體。
各鎮(街道)要切實履行巡查監管責任,要建立健全轄區內違法建設巡查工作機制,及時發現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根據本通知應當由其他執法部門調查處理的,應當在巡查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當日通知其他執法部門,并將相關違法線索及初步證據材料在3日內移送執法部門。
二、規劃認定
市城管局在執法過程中,對于違法建設所在規劃區域、規劃用途的認定,適用經批準的《如皋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具體案件由市城管局函詢市資規局、市數據局,市資規局對規劃區域、規劃用途以及能否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進行答復;市數據局對是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答復。
市資規局、市數據局應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并書面函復。市城管局根據復函內容依法進行查處。
村莊規劃由各鎮(街道)組織編制,各鎮(街道)可根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自行對規劃區域、規劃用途予以認定。
三、行政強制行為的執行
市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強制措施或限期拆除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后,根據《如皋市違法建設查處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區域范圍,由市城管局負責實施拆除工作;其余違法建設市政府責成城管局強制拆除的,由所在地鎮(街道)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拆除工作。
鎮(街道)負責村莊建設邊界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實施違法建設的拆除工作。
其余執法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文件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名詞解釋及引用法律條款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名詞解釋及引用法律條款
一、名詞解釋
1.城鎮開發邊界: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可以集中進行城鎮開發建設,防止城鎮蔓延、完善城鎮功能、提升空間品質的區域邊界。即原城鄉規劃中的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
2.村莊建設邊界:基于國土現狀調查結果,為滿足一定時期內鄉村發展需要而劃定的用于村莊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邊界。具體范圍在村莊規劃中劃定。
3.農村村民:指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現狀建設用地: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為建設用地的土地。
5.非現狀建設用地: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為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
二、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3.《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四十二條】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解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違法建設查處執法主體與職責劃分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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