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犬類狂犬病定點免疫點
免疫行為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犬類狂犬病免疫工作,規范動物診療機構、各鎮(區、街道)動物醫院(經民政部門注冊)的狂犬病免疫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如皋市人民政府《如皋市城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皋政規〔2020〕5號)文件要求,制定本行為規范。
第二條定點免疫點實行備案制管理。備案期限為自公布日起至下一次公布日期前止(不少于一年)。
第三條定點免疫點實行退出機制管理。年度內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采用一票否決制,取消其定點免疫點資格:
(一)其它一般違法行為被立案三次以上(含)的;
(二)有與犬只免疫工作相關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社會輿論影響的。
診療機構注銷的同時定點免疫點資格自行消失。
第四條定點免疫點實行疫苗采購備案管理。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完善疫苗進貨和使用臺賬,規范保存疫苗,有與疫苗保存相適應的儲存條件,定期報送狂犬病疫苗制品進貨、使用和報損情況。
第五條定點免疫點應當向所在地鎮級畜牧獸醫站領取《犬類免疫證》,規范填寫《犬類免疫證》(一犬一證)并加蓋免疫點印章后交給犬主,嚴禁未免疫先發證、不免疫就發證,嚴禁免疫過程中不規范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嚴肅追究免疫點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取消定點免疫資格。規范填寫畜牧獸醫部門統一設計的《狂犬病免疫登記表》。并于每月24日之前上報《狂犬病免疫情況月報表》。
第六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犬類免疫證》。如出現免疫證遺失、被盜等情況,應立即報告所在地鎮級畜牧獸醫站,并聲明作廢。
第七條定點免疫點應當規范開展免疫場所的清洗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記錄。
第八條廢棄醫療垃圾和使用后的藥(苗)瓶等必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存無害化處理檔案記錄。
第九條動物產生的毛發、糞便、廢棄物等必須按要求集中消毒處理,并保存無害化處理檔案記錄。
第十條定點免疫點及工作人員不得隨意處置及出售、轉運、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動物。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尸體。
第十一條定點免疫點應當協助做好狂犬病預防、控制和疫病監測。積極配合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做好動物疫情監測,并報送動物疫情監測報表。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犬只戶籍信息登記、發放犬牌。
第十二條定點免疫點發現發病快、死亡率高等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對死亡動物及發病動物不得隨意進行解剖,并按照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相關處理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對不按規定處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的免疫點及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范中的動物診療機構是指獲得動物診療許可的動物醫院(診所)。
第十五條本規范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