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南通市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完善示范社評定指標體系,健全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等要求,加強示范社的指導扶持服務,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提質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如皋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農業農村局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評定和動態管理監測淘汰機制。
第四條市級示范社評定工作采取自愿申報、鎮級審核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經評定或監測合格的市級示范社(聯合社),優先推薦為國家示范社、省級示范社、南通市級示范社。
第二章申報標準和程序
第五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組織運行規范
1.依法設立登記。依法設立登記運行1年以上,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社實際情況的章程,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2.組織運轉正常。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制定財務管理、社務公開、檔案管理、盈余分配、議事決策記錄等制度并認真執行。
3.管理規范有效。財務管理規范,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成員賬戶健全、記錄準確清楚,可分配盈余返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量化符合法律規定。檔案管理規范,配有專(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和檔案設施設備,規范建立登記設立、組織運行、生產經營服務、財務核算及分配等檔案。
(二)生產經營良好
4.守法誠信經營。遵紀守法,恪守信譽。沒有發生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5.規模實力較強。從事一般種植業合作社社成員數量達到20人以上、養殖業合作社成員數量達到10人以上,從事特色種養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聯合社的成員社數達到3個以上。成員出資額1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總額5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萬元以上,聯合社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30萬元以上,聯合社年經營收入100萬元以上。
6.推行標準生產。認真執行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重視生產(質量)安全,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在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引進推廣和發展農村電商,推動綠色生態發展及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方面發揮示范作用。
7.品質優銷售穩。嚴格執行農藥獸藥使用安全規定,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要求。產業特色明顯,產品擁有注冊商標,獲得質量標準認證并在有效期內(不以農產品生產加工為主的合作社除外),創新營銷辦法,創建產品品牌,銷售渠道較穩定暢通。
(三)服務能力較強
8.堅持服務宗旨。堅持服務宗旨。以本社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資供應、信息技術、產品銷售等統一服務,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較高。
9.帶動效果較好。帶動農民增收作用明顯,成員收入一般高于當地同業非成員農戶。
第六條 對于從事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保供生產的合作社,帶動小農戶增收、促進鄉村振興作用明顯的合作社,以家庭農場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從事綠色生態農業、休閑旅游農業、農村電商、產業融合發展、跨區域聯合發展等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領辦的合作社,各類返鄉入鄉創業創新人才領辦的合作社,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七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應提交評定申報表(見附表),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產品注冊商標證書、質量標準認證證書的復印件,以及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八條申報市級示范社具體程序:
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向所在鎮(區、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鎮(區、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提出申請的農民合作社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申報農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信用記錄情況,將審核通過的農民合作社形成審核意見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同時組織農民合作社網上填報市級示范社管理系統。
第三章 評定
第九條 市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報推薦。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人員對示范社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實地察看,形成評定意見后提交局黨組會議討論確定,確定名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合作社,獲得如皋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稱號,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予以公布,建立市級示范社名錄。
第四章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建立市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市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實行3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市級示范社根據監測工作通知要求,將本社監測材料報所在鎮(區、街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鎮(區、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對需要監測的市級示范社所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同時通過市級示范社管理系統上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市級示范社監測材料進行審核,結合放寬的情形,考慮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監測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三條監測合格的市級示范社,由市農業農村局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從市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十四條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市級示范社有不符合示范標準情形的,以及在市級示范社監測中不符合市級示范社標準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后,取消其市級示范社資格,從市級示范社名錄中刪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市級示范社申報及評定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市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如皋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如皋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表
附表:
如皋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申報表
合作社名稱:(蓋章)填表人:
合作社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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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姓名 |
示范社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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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手機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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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兼職 |
登記注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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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成員出資總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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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經營類型 |
主導產業/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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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名稱 |
帶動農戶數(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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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總數(個) |
生產基地規模(畝、萬頭、萬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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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農民成員數(戶) |
帶動基地規模(畝、萬頭、萬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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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成員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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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成員出資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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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成員出資個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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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運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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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序號 |
年度累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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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服務情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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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組織銷售農產品總值(萬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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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一組織銷售農產品總量(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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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營服務收入(萬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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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營服務面積(萬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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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統一組織購買農業投入品總值(萬元)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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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統一組織購買農業投入品總量(噸)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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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訓成員和農民數(人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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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擁有注冊商標數(個)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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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實施生產質量標準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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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擁有農產品質量認證數(個)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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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無公害農產品(個)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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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個)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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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產品(個)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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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產品(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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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評定個數(個)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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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負債情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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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產總額(萬元)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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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資產凈值(萬元)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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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債總額(萬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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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銀行貸款余額(萬元)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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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者權益(萬元)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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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資總額(萬元)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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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出資(萬元)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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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農民成員出資總額(萬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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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成員出資(萬元)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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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成員出資(萬元)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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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情況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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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營收入(萬元)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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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支出(萬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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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余(萬元)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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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取公積金總額(萬元)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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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還總額(萬元)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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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盈余分配總額(萬元)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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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員戶均純收入(萬元)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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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況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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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有加工流通實體數(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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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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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申報材料 真實性承諾 |
本社承諾: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可靠,無失信行為。所有成員真實且對評定如皋市級示范社事項知曉。如違背以上承諾,本社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理事長(簽字):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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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級農業農村部門 |
審核意見: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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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級人民政府 |
意見: (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