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和民政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精神,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社會救助范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實現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底線,現就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工作力度
(一)規范完善低保準入條件。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相關法規文件對低保條件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等的基礎上,做好低保審核確認工作。不得隨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條件,不得以特定職業、特殊身份等為由,或者未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申請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條件。申請家庭符合條件的,不得僅將個別家庭成員納入低保范圍。主動篩查對象,幫助符合條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提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每月豁免低保標準,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
(二)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嚴格執行省民政廳、財政廳印發《江蘇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20〕5號)相關家庭財產要求,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方法,綜合考量家庭財產、實際營收情況以及其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等,實事求是地予以認定。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可不再索要有關證明,直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工作。
(三)落實低保漸退政策。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四)強化低保邊緣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和排查。嚴格執行省民政廳等部門聯合印發《江蘇省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蘇民規〔2021〕1號)相關要求,規范低保邊緣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流程,積極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各鎮(街道)要加大低保邊緣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排查力度,及時將符合條件對象納入“單人保”保障范圍。
二、進一步加強急難臨時救助
(一)加強對生活困難未參保失業人員的臨時救助。各鎮(街道)民政部門要加強與人社部門聯動,臨時救助要與就業政策、失業保險的政策銜接,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臨時遇困人員渡過難關。對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復工、連續3個月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且失業保險政策無法覆蓋的農民工等未參保失業人員,未納入低保范圍的,經本人申請,由務工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發放一次性臨時救助金。
(二)加強對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眾的臨時救助。各鎮(街道)要及時將受疫情影響暫未就業、基本生活面臨困難的大學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導致基本生活陷入臨時困境的家庭或者個人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加強臨時救助與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的銜接,對經過應急期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較大困難的受災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防止因災返貧。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可采取“一事一議”“一案一策”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決急難個案。
(三)加強臨時救助備用金的使用。各鎮(街道)要強化急難社會救助,認真落實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元旦春節期間困難群眾兜底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函〔2022〕90號)相關要求,進一步加大排查和臨時救助力度。對因疫情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性困難的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情況緊急的實施“先行救助”。特別是加強對感染重癥、危重癥困難群眾救助,防止因病致貧返貧。
三、健全完善工作機制
(一)加強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實現民政系統內部涉及婚姻、殯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推動不動產登記、銀行存款、公積金養老金繳納、市場主體登記、死亡等信息比對;完善異地協同查詢核對機制,及時辦理其他地區發來的核對請求。
(二)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救助幫扶機制。各鎮(街道)要完善低收入人口預警機制,通過數據交叉比對、關聯分析和綜合評估,篩查存在風險的低收入人口,及時查訪核實、實施救助幫扶。要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與防止返貧動態監測數據對接機制,每季度開展一次數據比對篩查,動態掌握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情況。要針對重病、殘疾、就學、失業等情況設置預警指標,對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別是一些因病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支出負擔較重、增收壓力大、返貧風險高的低保邊緣群體、支出型困難群體、重病重殘人員等要密切關注,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在保障好救助對象基本生活的同時,要根據困難群眾實際需求,及時將求助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形成救助幫扶合力。
四、優化規范辦理流程
(一)明確辦理期限。各鎮(街道)要明確低保審核確認的辦理期限,包括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啟動信息核對、鄉鎮(街道)提出初審意見等各環節的具體辦理期限。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到鄉鎮(街道)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發生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異地申辦或者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二)落實公示、公布制度。鄉鎮(街道)經調查核實提出的初審意見,應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低保審核確認完畢后,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應當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信息公示、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三)優化非本地戶籍人員救助申請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請或者低保邊緣家庭認定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難發生地直接實施救助,為臨時遇困群眾救急解難。
五、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街道)要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要把進一步做好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嚴格執行相關政策,層層落實責任,周密組織實施。要通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對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定期核查,會同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夯實工作基礎,努力提升對象認定準確性和數據統計質量。
(二)強化資金保障。財政部門要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資金保障,統籌使用中央和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和縣財政安排的資金,適度提前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街道),確保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資金有保障。各鎮(街道)要堅持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及時準確發放。
(三)加強監督檢查。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實的指導監督,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工作規范有序。各鎮(街道)要切實管好用好困難群眾救助資金,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擴大資金使用范圍,守護好人民群眾的每一分“保命錢”。要結合困難群眾救助資金審計整改、社會救助綜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強對社會救助擴圍增效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及時糾正的,應建立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激勵社會救助干部擔當作為。
(四)加強能力建設。各鎮(街道)要加強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提升社會救助專業化水平,充分發揮社工站、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級全面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通過加強社會救助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采取政策解讀、專家授課、案例培訓、經驗介紹等方式,增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對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務水平。
(五)加強社會救助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社會救助領域信用管理,引導鼓勵社會救助對象誠信申報。強化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家庭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要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狀況。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要及時告知鄉鎮(街道)。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超過3個月未主動告知的,鄉鎮(街道)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發現條件不符合的,要決定停止低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的,要決定停止低保,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如皋市民政局 如皋市農業農村局
如皋市財政局 如皋市鄉村振興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