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標準的發布與實施之間應當留出合理的過渡期。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國家標準或者新國家標準。新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國家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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