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如何確定申請的受理機構?
來源:農業農村部
發布時間:2024-06-27
字體:[ 大 中 小 ]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申請人經營農藥(限制使用農藥除外)的,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沒有農業部門的,向設區市農業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跨縣(市、區)的,可以向設區市農業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跨設區市的,可以向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營的農藥包括限制使用農藥的,向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應當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