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

無障礙語音播報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一、規范管理和發展改革方面:鎮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城鎮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鎮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扶貧、優撫、教育、健康、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重大城鎮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政府及其組成部門領導成員的履歷、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重大決定草案方面: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六、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政府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