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5年6月24日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皋政辦規〔2025〕1號文發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已經第十八屆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滿足被征收(搬遷)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皋政規〔2020〕1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以下簡稱“房票安置”)是我市現有住宅房屋征收(搬遷)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補充,被征收(搬遷)人可自愿選擇房票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全市范圍內,住宅房屋征收(搬遷)過程中,征收(搬遷)人對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遷)人,依照貨幣補償方式確定的標準,將貨幣補償金額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搬遷)人,被征收(搬遷)人在我市范圍內購買商品住房,用房票抵付購房款的行為。
具體房源可由全市范圍內的商品房開發企業自主申報,由市住建局審核入庫后建立房源超市,向被征收(搬遷)人公布。
第三條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房票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房票安置的政策指導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稅務局、發改委、公積金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搬遷)人負責征收(搬遷)地塊房票安置工作。
第四條 房票實行統一的樣式,由市住建局負責監制。房票應注明征收(搬遷)項目名稱、協議編號、房票編號、被征收(搬遷)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房票票面金額以及房票使用的相關規定等內容,并由征收(搬遷)人加蓋公章。
第五條 若被征收(搬遷)人另有住房且滿足居住需求的,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
房票轉讓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征收(搬遷)人提出申請,憑房票、身份證明、轉讓申請書、房票轉讓合同、轉讓確認書等材料,辦理實名轉讓手續。房票轉讓手續辦理后,須報市住建局備案,并備注轉讓雙方當事人姓名等身份信息。
房票記載權利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記載權利人應及時向征收(搬遷)人辦理掛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權利人自行承擔。
房票記載權利人已亡故的,權利繼承人憑相關有效手續,可以向征收(搬遷)人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第六條 房票金額在被征收(搬遷)人房屋評估價值至補償款(含被征收(搬遷)房屋評估價值、裝修、附屬設施補償費及房屋政策性獎勵補償)之間由被征收(搬遷)人自主選擇確定。房票的獎勵金額不計入房票金額。
原則上一份征收(搬遷)安置協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單張房票金額不小于50萬元。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搬遷)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房票。
房票金額確認后不得更改,不計息。
第七條 房票安置程序
發布征收決定公告或協議搬遷通知。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應載明該征收(搬遷)項目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安置或房票安置。
簽訂征收(搬遷)補償協議并計算房票金額,征收(搬遷)人根據需求向市住建局領取房票。被征收(搬遷)人自愿選擇房票安置的,提出書面申請,并簽訂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協議。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經市住建局審核后由征收(搬遷)人出具房票。
被征收(搬遷)人選購房屋。被征收(搬遷)人自行購買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等手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用房票抵付購房款,被征收(搬遷)人結清房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即可申請結算,具體涉稅事宜以稅務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房票僅限用于購買商品住房、安置房(含附屬閣樓)及配套的閣樓、地下室、儲藏室、車庫、車位,不得購買其他性質房產。
第八條 房票自開具之日起,使用期限為12個月,持房票超過期限未購買商品住房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優惠政策,被征收(搬遷)人憑房票及相關手續向征收(搬遷)人申請貨幣結算,征收(搬遷)人在申請結算后3個月內將房票金額全額支付給被征收(搬遷)人。
第九條 房票資金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購買商品住房并以房票抵付購房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用房票抵付購房款的金額。被征收(搬遷)人繳清全部購房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房票、購房合同、發票等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請結算,市住建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予以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購買商品住房的,超出房票金額部分購房款由被征收(搬遷)人自行承擔。房票有余額的,征收(搬遷)人在與被征收(搬遷)人核準余額后,由被征收(搬遷人)自申請之日起,市住建局督促征收(搬遷)人6個月內將余額支付給被征收(搬遷)人。
第十條 房票安置享受的優惠政策
房票記載權利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6個月內在本市范圍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已使用票面金額15%的房票購房獎勵;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已使用票面金額6%的房票購房獎勵。
房票記載權利人如在規定時間內購房的,鼓勵開發企業額外提供已使用票面金額的10%作為住房優惠購房獎勵。房票記載人使用房票的,可抵扣購房首付款,當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現行規定辦理公積金提取、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手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被征收(搬遷)人持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結算大表等相關資料,可依法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
房票記載權利人使用房票購房,不重復享受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房票安置獎勵資金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憑結算手續、補償協議、商品房房屋不動產權證等,向市住建局書面申請房票購房獎勵,市住建局負責綜合審查。房票購房獎勵由市財政局負責先行保障并統一撥付,后期與征收(搬遷)人及使用房票購買的房屋所在的鎮(區、街道)進行結算。
第十二條 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征收(搬遷)項目征收(搬遷)成本。
第十三條 各征收(搬遷)責任部門要嚴格執行征收(搬遷)補償相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政策規定;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發現違反政策規定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偽造、變造和虛假掛失房票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住建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宣傳、解讀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解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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