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依法沒收違法建筑物移交處置辦法》的通知
(2025年9月5日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皋政辦規〔2025〕6號文發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如皋市依法沒收違法建筑物移交處置辦法》已經十八屆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皋市依法沒收違法建筑物移交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遏制和懲處違法建設行為,妥善移交、處置各類沒收的違法建筑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處置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是指違反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違法建設被依法查處并沒收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的管理、處置。
第四條 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的管理、處置,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行業管理、有效利用、房地一體化處置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沒收后的建筑物屬于國有資產,應當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執法部門依據項目具體情況,將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筑物移交給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鎮(區、街道)。
市級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項目,由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并管理、處置;非市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項目,由屬地鎮(區、街道)接收并管理、處置。
無法確定接收單位的項目,由市執法部門商市財政局擬定處置方案,報市政府確定接收單位后移交。
第六條 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履行處罰事項,配合移交建筑物的,由市執法部門、接收單位和被處罰人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并簽章確認,交接過程應全過程記錄。現場交接時,市執法部門應向接收單位提供《非法財物移交書》,并附《沒收非法財物清單》。
《非法財物移交書》上應當載明沒收、移交建筑物的理由及依據。《沒收非法財物清單》上應當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被處罰對象、沒收建筑物的位置、違法占地面積、建筑物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結構、建設狀態等信息。
移交書一式兩份,由市執法部門和接收單位雙方蓋章。
第七條 被處罰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動履行處罰事項的,市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材料應附沒收非法財物清單。人民法院裁定由市政府組織實施的案件由接收單位具體執行,市執法部門負責將裁定文書、沒收非法財物清單書面移交接收單位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接收單位應當在收到裁定文書之日起90日內執行裁定內容,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告知市執法部門。
第八條 接收單位接收違法建筑物后,應當擬定處置方案,依法進行管理、處置。接收單位可根據需要邀請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數據局、生態環境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救援大隊、市場監督管理局、財政局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進行會商,綜合判定擬處置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消防及建筑質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是否滿足完善手續的前置條件,綜合判定沒收建筑物最終采用的處置方式。
第九條 不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及建筑質量安全等相關規定的違法建筑物,應當予以拆除。由接收單位組織拆除復耕或恢復原有土地用途,并將土地交還土地權利人或管理人。
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消防及建筑質量安全等相關規定的違法建筑物,接收單位決定予以保留的,如涉及非法占地,處置方案中應當擬定補辦農轉用或征收手續的計劃,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通過劃撥、出讓、出租等方式供地。符合補辦建設審批手續的,應當補辦建設審批手續。
符合前款規定但短期內難以完善手續又不宜拆除的,接收單位可安排臨時使用,涉及非法占地的,相關土地占用費由接收單位確定的實際占用人與被占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進行支付。建筑物占用費按照相同或類似區位相同用途房屋租金標準,由實際占用人支付至財政專戶。
第十條 接收單位對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以評估報告作為登記造冊和處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市執法部門每季度將沒收移交的違法建筑物清單抄送市財政局。市執法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對接收單位違法建筑物管理、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怠于履職、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情形的,移送市紀委監委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接受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違法建筑物的,由市執法部門移送市紀委監委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原《如皋市依法沒收違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處置辦法》(皋政辦規〔2021〕1號)廢止。
解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依法沒收違法建筑物移交處置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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