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2610-7/2019-00112 | 分類: |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 ||
發布機構: | 發改委 | 文號: | 皋發改〔2019〕81號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發布日期: | 2019-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通知 |

市各幼兒園:
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定價目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7〕9號)和《關于推進民辦教育收費改革的指導意見》(蘇價費〔2018〕69號)等有關規定,經成本監審、征求意見、集體審議,三部門共同會商后報十七屆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通過,決定從2019年秋季新學期起,調整我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全市經登記注冊、評估定類的公辦幼兒園。
二、調整方案
1.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收費標準調整為:省優園450元/生.月;市優園360元/生.月;合格園280元/生.月。
為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分步實施浮動。2019年新學年上述基準標準為最高限價,不得上浮。自2020年新學年開始,保教費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基準收費標準的15%,各幼兒園可根據自身辦園實際成本和政府投入等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并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市教育局備案。
2.公辦幼兒園為不滿3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含小托班),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額度最高不超過80元/生.月。
3.全日制公辦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在非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為幼兒提供托管服務的,可收取最高不超過100元/生.月的托管費。
幼兒托管遵循自愿原則,家長提出申請后,幼兒園與其簽訂托管協議,方可收取托管費。
4.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伙食費應當單獨核算,每月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者超支的金額應當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結余部分應當全部退還。
三、有關事項
1、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參照以上方案調整,2019年新學年,除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外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仍按現行收費標準執行。今后需調整的,應于每年三月底前提出申請。
2、幼兒園提高保教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插班生保教費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幼兒園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執行。
3、幼兒園保教費可以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
4、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
對在本市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平均資助比例不低于在園兒童總數的10%。
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予以50%的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警察)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且不計入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的10%比例范圍內。
5、各幼兒園要準確把握并嚴格執行政策,積極宣傳解釋,完善收費公示,自覺規范收費行為,接受社會監督。市發改、財政、教育部門將切實履行對轄區內幼兒園的收費監管職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穩定市場秩序。
6、其他相關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按《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7〕9號)文件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學期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如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如皋市財政局 如皋市教育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