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25972/2023-00329 | 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皋市發改委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2-08-29 | 發布日期: | 2023-02-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明確2022-2023學年度第一學期中小學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各市直學校,各鎮(區、街道)教育管理中心:
根據《省物價局關于普通高中收費標準定價問題的復函》(蘇價費函〔2018〕41 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公辦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07〕247 號、蘇財綜〔2007〕53 號、蘇教財〔2007〕32 號)、《省物價局 省教育廳轉發國家發改委、教育部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0〕336 號)等文件精神,現將如皋市2022-2023學年度第一學期中小學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
伙食費:按照市物價局、教育局《關于轉發<南通市中小學食堂伙食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皋價發〔2013〕11號)執行。
二、市直高中代辦費及服務性收費
(一)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年級 |
教材 (含英語錄音教材) |
作業本費 |
社會活動 實踐費 |
合計 |
高一 |
600 |
80 |
50 |
730 |
高二 |
450 |
80 |
50 |
580 |
高三 |
100 |
80 |
/ |
180 |
1.教材選用要嚴格按照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如皋市2022-2023學年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和做好預訂工作的通知》(皋教基〔2022〕21號)規定執行,學校不得重復征訂。
2.2022年秋季中小學教材零售價格按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新聞出版局文件執行。
3.職業高中代辦教材應按報市發改委、教育部門備案后的目錄、價格收費,學校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準。
(二)服務性收費項目為住宿費、伙食費。按照省、市文件規定執行。
(三)普通高中開展課后服務的,按照省、市文件規定執行。
三、教輔材料收費
各學校要嚴格按照《市教育局關于做好2022年中小學教輔材料推薦工作的通知》(通教基函〔2022〕38號)精神執行,必須堅持“一教一輔”、“學生自愿”、“無償代購不得牟利”及“收費公示”的原則。同時,要嚴格執行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教輔材料征訂管理工作的通知》(蘇教辦基〔2013〕11號)要求?!墩饔喗梯o材料告家長書》加蓋學校公章后,由學校發給學生家長,征求家長意見,學校匯總后委托有資質的發行機構代購(各校要將《征訂教輔材料告家長書》回執收齊后留存備查)。嚴禁由教輔發行機構制發《征訂教輔材料告家長書》,如查實發行機構到校發放征訂單推銷教輔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學校校長的責任。
四、有關要求
1.學校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關于轉發教育部等四部門2016年規范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教辦〔2016〕12號)文件精神。嚴格執行收費政策,建立收費公示動態調整機制,通過公示牌、公示欄、校園網絡等方式,長期在校園內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收費減免規定、投訴電話等,收費政策變化應作及時調整。
2.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學校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家長,經同意后方可實施收費;嚴格落實按學期按實結算的規定,學校要在學期結束后15日內,向市發改委、教育局報送代收費結算、清退情況。
3.對參加素質教育實踐基地活動的學生,其收費標準按代收費性質辦理。對參加通用技術學科學習的社會實踐活動費繼續按照《關于核定如皋市通用技術教育實驗學校收費標準的通知》(皋價發〔2013〕26號)文件規定執行,不得重復收取社會活動實踐費。
4.學校要嚴格落實《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助〔2021〕1號)、《市教育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如皋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皋教財〔2020〕12號)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和收費優惠政策,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并安心完成學業。
如皋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如皋市教育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