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訂背景
2022年初,為解決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送醫收治不暢的問題,市公安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牽頭起草《如皋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暫行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2022年9月14日頒發,10月15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暫行辦法》實施兩年多以來,暢通了肇事肇禍患者送醫收治渠道,切實解決了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問題,得到各級部門、患者親屬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一致好評。目前,《暫行辦法》已經廢止,為保障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送醫收治及管控工作的連續性、便利性和合法性,市公安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二)《江蘇省精神衛生條例》
(三)《關于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4〕41號)
(四)《公安機關參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蘇公廳〔2022〕456 號)
(五)《關于加強肇事肇禍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通政辦發〔2015〕169號)
三、修訂過程
2024年10月下旬,市公安局、衛健委結合《暫行管理辦法》實施情況,起草《如皋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先后兩次組織市殘聯、衛健委、民政局、財政局和醫療保障局討論會商,11月下旬定稿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后,于11月26日至12月5日期間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醫生、社區干部、監護人、鑒定人代表召開修訂座談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最終形成定稿,于2025年1月23日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月24日頒發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四、主要修訂內容
《如皋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在總體框架上與《暫行辦法》保持一致,延續肇事肇禍患者住院治療費用由政府專項資金托底保障的基本做法,對送醫收治流程進一步進行優化,對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進一步進行明確,確保患者收治工作更便捷、流暢、高效。《辦法》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1、《辦法》第八條中明確由市醫保局負責落實患者參加醫療保險核查主體責任,解決了少數住院患者未參加醫療保險,不能通過醫保報銷費用,較多地占用政府專項資金的問題。
2、《辦法》第九條中明確由市公安局負責對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情節嚴重的,予以訓誡,并責令其改正。解決了少數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影響患者管控責任落實的問題。
3、《辦法》明確由事發地負責精神障礙患者管控工作的社區醫生協助處置涉精神障礙患者警情,解決了公安機關和社區干部缺少精神疾病專業知識,誤判患者風險的問題。
4、《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無監護人或弱監護人的患者,由定點收治醫院安排護工陪護,其中弱監護人需要授權委托”,解決了部分監護人不履行陪護職責,給醫院帶來較大的醫療風險的問題。
5、《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由鎮(區、街道)、村(居)委會負責落實符合出院標準患者接回并妥善安置的主體責任,解決少數患者長期住院過度占用醫療資源的問題。
6、《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將入院前檢查費用納入財政保障范圍,解決需要村干部、公安民警送患者入院時墊付檢查費用且無法報銷處理,影響患者收治效率的問題。
原文鏈接: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圖解:《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