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皋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管理辦法》有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制定《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建設行為,落實《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農經〔2020〕11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有利于保障本市農村村民基本居住權益,著力提升鄉村人居環境與整體風貌,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法治保障,確保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實現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二、制定依據
《管理辦法》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在起草過程中,系統梳理本市既有政策文件,充分吸納周邊縣(市)實踐經驗,確保制度設計的合法性與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及措施
現《如皋市農村自建房管理辦法》討論稿共有39條。
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制定《管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建設管理的基本原則、總體要求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村莊規劃編制要求,明確分類建設標準與分類引導措施。
第十條:規范農村新增宅基地農轉用需求調查工作,制定需求調查組織程序。
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確立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與房屋建設標準。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界定建房戶資格認定標準及人口照顧政策適用情形。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規范建房申請程序與材料要求,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村(居)委會、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在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中的具體職責。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自建住房施工過程中建房戶、施工隊伍、鎮村管理單位等各方主體的責任與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條:建立自建住房竣工驗收制度。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明確了違法查處和責任追究情形。
第三十九條:明確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新舊政策差異
相比于我市之前頒布的《如皋市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皋政規〔2019〕7號)《如皋市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流程》(皋政辦發〔2020〕121號)等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呈現四點創新:一是制度體系更趨完備,系統整合農村宅基地審批與住房建設管理全鏈條環節;二是放寬建設指標約束,取消原政策中建筑占地面積70%上限及建筑面積總量限制;三是實施分類精細管控,細化村莊建設分類標準要求,新增人口照顧政策專項條款;四是優化審批服務機制,通過簡化審批流程、推行聯審聯辦等舉措,有效賦能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五、特色亮點及便民利民舉措
(一)明確分戶及人口照顧政策。不以公安戶籍登記為唯一依據,根據家庭人口結構認定分戶資格,明確分戶條件,并將未出生人口及外遷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納入保障范圍。
(二)優化全流程審批程序。村級審批包含四個環節:建房申請、公示、村民會議討論、初審意見;鎮級審批分為三個環節:申請受理、踏勘聯審、審批決定(含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出具不予批準意見)。各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設立“一站式”審批窗口,明確審批時限及要求。
(三)加強全程監督檢查。過程監管聚焦三個環節:施工隊伍監管、拆舊驗線、驗線核查;安全監管涵蓋五個方面:施工質量監管、安全教育培訓、質量安全監督、施工承攬責任落實、意外保險投保;竣工驗收采取兩種啟動方式:建房戶主動申請或鎮(街道)依職權組織。
(四)合理保障住房需求。《管理辦法》在嚴控新增農村違建的同時,通過搬遷安置“進城進鎮”、新增宅基地農轉用審批、原址翻改建等方式保障村民住房需求。
(五)強化建房質量安全。建立從施工設計、隊伍管理、安全培訓、保險保障、文明施工到竣工驗收的閉環管理體系,切實保障村民自建住房質量與安全。
原文鏈接: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圖解:《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