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25972/2025-00046 | 分類: |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皋政辦發〔2024〕72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1-11 | 發布日期: | 2024-11-2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如皋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已經第十八屆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如皋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涉企中介服務公開、透明、規范、高效,促進我市涉企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摸清中介機構底數,建立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信息采集和公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是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公開和名錄庫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工作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市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的動態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
第五條 市發改委、市數據局組織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建立本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將采集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包括登記許可、資質等級、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標準、收費價格及依據、服務承諾等基本情況)進行歸集和公示,納入名錄庫管理。
第六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在進行信息采集、公開時,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及時、合法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第七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進行動態管理,每月對采集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相關信息和名錄庫信息實行動態更新。
第八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督促本行業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登記許可信息、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服務事項、服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價格、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九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記入信用記錄。
第十條 各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在開展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監管時,應將信息公開和信用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參考指標和依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如皋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表
解讀:《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圖解:《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如皋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