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后實施前,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原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新強制性國家標準。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