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如皋市農業農村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如皋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農業農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市鄉村振興局牌子。
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農辦)設在市農業農村局,接受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農辦相關工作,接受市委農辦的統籌協調。
第三條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市農業農村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南通市委、如皋市委的決策部署,把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落實到履行職責過程中。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和鄉村振興有關政策草案,負責農業水利綜合執法,指導和督辦全市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參與涉農財政、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有關工作。牽頭開展過渡期內原農村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監測,落實鄉村振興重點地區幫扶政策,組織開展定點幫扶、社會幫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相關考核評估工作,研究提出縣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承擔農村低收入人口和經濟薄弱地區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構建長效幫扶機制。
(五)負責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工作,推動延長農產品產業鏈。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及建設工作。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承擔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
(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標準。推進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清潔生產和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擬訂種業振興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相關許可與監督管理。
(十)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協調漁業生產安全搜救工作。推進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種子、農機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央、省市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
(十二)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進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高素質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牽頭開展全市農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職能轉變。市農業農村局要緊緊圍繞統籌抓好以鄉村振興為重點的“三農”各項工作,加快建設農業強市。
(一)推動實現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持續壓實各方責任,過渡期內保持有關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總體穩定,項目資金相對獨立運行管理,增強經濟薄弱地區和農村低收入人群內生發展動力,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底線。
(二)加強對全市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扎實推進鄉村發展、鄉村建設、鄉村治理,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推動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交易,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動實現共同富裕,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三)統籌推進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樹立大食物觀,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鄉村產業全鏈條升級,實現農產品保數量、保質量、保多樣,保障食物供給安全。
(四)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推動綠色、有機等優質農產品發展,建立地理標志農產品協同保護和產業培育體系。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安心。
第六條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交通運輸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2.市交通運輸局做好漁業船舶檢驗相關銜接工作。
(三)與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核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醫療救助對象。2.市醫療保障局負責醫療救助政策待遇的落實。
(四)與市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水務局全部行政處罰權劃轉后,不再行使已經劃轉的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行使監督管理權,加強源頭控制、過程監管,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2.對市水務局移交的案件,市農業農村局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將結果函告市水務局。雙方建立案件移送、情況通報、信息共享、協調會商機制,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
第七條市農業農村局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梳理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八條市農業農村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市委農辦綜合科(發展規劃科)。負責處理市委農辦日常事務;承擔綜合報告、新聞宣傳、重要文稿和指導“三農”工作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重大問題和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承擔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重要會議活動的協調保障和組織服務工作;研究起草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實施的政策建議;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承擔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現代農業園區建設;承擔協調督促檢查有關方面落實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牽頭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組織開展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推進鄉村振興有關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組織指導全市農民體育運動。
(三)人事科。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擔局系統招錄(聘)、流動、選拔任用、交流輪崗、職稱管理、崗位管理等工作;負責局管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四)法規科(行政服務科、執法監督科)。承擔有關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等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農村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的規范化管理;協調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權責清單管理工作;負責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農機、漁業等有關行政審批事務;指導農業農村法治建設;承擔指導執法人員隊伍規范化建設,組織開展業務能力提升和文明規范執法培訓,負責本行業、本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等職責。
(五)計劃財務科(審計科)。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并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并組織執行;研究提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協助做好農業補貼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負責原農村合作基金聯合會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系統財政支農項目資金審計監督,指導全市農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六)鄉村產業發展科。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推動延長農產品產業鏈,加強農業農村重大項目建設;牽頭“三黑三白”等特色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農民增收有關工作;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和監測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承擔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工作。
(七)種植業管理科(園藝科)。起草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做優做強稻米、黑塌菜等產業,推進綠色蔬菜基地建設;承擔指導糧食和園藝(果蔬、花木盆景、蠶桑等)生產、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推進糧油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建設糧油高產優質片區,發布農情信息;承擔發展節水農業、設施農業、抗災救災、植物檢疫等有關工作;牽頭農作物事故調查處理;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組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
(八)市場與信息化科(對外交流合作科)。起草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建議;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指導農產品營銷促銷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農業農村信息化和數字鄉村發展有關工作;承擔農業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參與農業對外貿易和援助有關工作;按管理權限承擔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涉及臺灣地區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農業事務;負責局系統涉外事務的組織、審核、報批。
(九)科技教育科(種業管理科)。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推動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牽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牽頭高素質農民等“新農人”培育工作;起草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政策、規劃;負責擬訂種業振興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政策與改革科(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培育農村經營管理人才,指導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鄉村合伙人”培育;負責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承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和農村改革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負責農經統計有關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
(十一)鄉村建設促進科(農村社會事業促進科)。協調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和片區建設;推動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和運行管護;負責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組織開展農村廁所革命;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農民參與鄉村建設機制;參與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統籌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推動農村文化發展和移風易俗,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十二)幫促指導科(區域發展促進科)。牽頭研究起草幫促政策措施和產業規劃,指導幫促項目實施,做好幫扶資產后續管理工作;承擔鄉村幫扶特色產業發展有關工作;協調推動低收入人口就業,指導開展有關技能培訓;配合推進經濟薄弱地區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和飲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擔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促有關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負責“五方掛鉤”落實工作,配合協調省委駐縣(市、區)鄉村振興(幫促)工作隊選派管理,參與協調駐村第一書記選派管理;推動革命老區幫促和鄉村發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承擔經濟薄弱地區常態化幫促有關工作。
(十三)農田建設管理科。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建后管護督查、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提出農田建設監督評價指標,擬訂農田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十四)耕地質量科。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擬訂全市灘涂農業圍墾開發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農業圍墾開發項目實施行業管理;承擔指導新增耕地質量鑒定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牽頭劃定農業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十五)畜牧獸醫科(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辦公室)。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推動黑豬產業化發展;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和行業統計。
(十六)漁業漁政科(退捕禁捕科)。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推進黑魚、金魚等水產養殖產業發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涉外漁業協定,協助重大涉外漁業事件處置工作;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災減災工作;協調處理長江等水域的漁業安全搜救工作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牽頭漁業事故調查處理;承擔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承擔禁捕退捕相關政策制定、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十七)農機管理科(農機裝備科)。起草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機作業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和農機具報廢更新;組織農機安全監理;負責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生產;牽頭農機事故調查處理;組織農業機械展示展覽和業務交流;承擔農業機械化技術、特色農機、智慧農機和裝備發展工作;提出農機裝備的技術規范和發展要求;組織種植業、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的機械化技術創新和推廣應用;組織實施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助政策。
(十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具體工作。
(十九)安全生產監管科。牽頭擬定本部門、本行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規劃;牽頭農業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參與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等。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工作(含意識形態)。
老干部科。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九條市農業農村局機關行政編制6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科長(主任)42名,其中科長(主任)23名(含總農藝師1名、總畜牧獸醫師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老干部科科長1名),副科長(副主任)19名。
第十條市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