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農林牧漁等產業及農業機械、農業資源開發的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農林牧漁等產業及農業機械、農業資源開發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定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并監督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農業項目審定、評估、申報和實施。
(五)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研究制定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和農業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市農業品種、技術、知識更新三大工程等科技項目的實施與管理工作;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民培訓工作。
(六)組織指導農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監督執行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指導優質特色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和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申報認證及管理;負責農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與管理;負責農機產品推廣管理。
(七)依法監督管理農業生態、農村能源、農機安全工作。負責種子、農藥、獸藥(漁藥、蠶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農機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技人員職稱評定與管理;承擔全市農業生產數據統計和勞動工資統計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農業招商引資,指導外向型農業基地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動植物(水產苗種、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等)的檢驗檢疫;組織監督動植物疫病的防控,發布疫情組織撲滅;負責動植物檢疫員的管理;負責漁業捕撈、養殖水面使用、漁業船舶、漁港的管理;負責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調處;負責木材采伐、加工、經營、運輸、檢驗等的管理;負責森林和野生動植物(水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農業信息化工作,及時發布政情、農情、災情、市場行情等方面的農業信息。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和江灘開發工作。
(十三)負責農機供銷和維修行業的管理;負責全市機電排灌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場圃、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
(十四)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工作;負責系統內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