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駐縣(市、區)生態環境局,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監管工作方案(試行)》已經局務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15日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一證式”監管工作方案(試行)
為推動實現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形成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體系。從環境準入、排污控制和執法監管方面實施全過程監管;持續推動排污許可全覆蓋;加強排污許可與環評、監測、監控、執法的有機銜接,實施全聯動監管;實現問題反饋、督促整改、跟蹤落實的全閉環管理,全面建立排污許可全過程、全覆蓋、全聯動、全閉環監管模式。
二、工作任務
(一)加強排污許可證核發規范化管理
1、強化分類管理機制。一是準確判定行業類別。根據《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明確排污單位行業類別,對涉及多個行業的排污單位,從工藝流程、主次產品等方面綜合判定其主要和次要行業類別。二是從嚴劃定管理類別。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對于涉及多個行業和參照重點工序進行分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從嚴確定其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并在發證時嚴格區分重點、簡化和登記管理的范疇,不得擅自降級管理。三是加強審查與決定、信息公開等事項的管理。排污許可證核發過程中的各項操作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辦理,同時做好紙質申請材料的留存。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應當在作出公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審批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環評處牽頭,執法局、法規處、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配合,各駐地生態環境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均需各駐地生態環境局負責,不再重復列出)
2、健全合規性審查機制。一是嚴格依規發證。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應當將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作為合規性審查的依據,結合排放標準等相關文件開展審查工作。許可證核發部門負責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及規范性,并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補充完善的內容;對證中存在重大變動、未批先建等情形的提出意見。其他相關要素部門按職能分別負責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土壤和固廢管理信息、自行監測方案、在線設施安裝及聯網等內容的合規性審查。二是突出要素管理。對許可證中涉及《技術規范》以外的其他管理要求,或處理原則不明確的,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提出,市局各要素部門根據管理工作要求,提出審查(會簽)意見,環評部門匯總形成審查意見后反饋給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排污單位涉嫌違法問題由執法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三是定期開展質量審核。落實“雙百”任務目標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每年應按部、省、市要求開展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工作,可以采取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審核污染物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方案、污染防治設施等信息。對質量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由執法部門督促排污單位限期整改。(環評處牽頭,執法局、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法規處、科監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3、建立核發前現場核查機制。一是確定核查對象。對合規性審查后問題較多,存在信訪舉報、廢水直排河等情形和涉嫌違法問題的排污單位,應將現場檢查作為其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必經程序。現場核查組應由環評、法規、監測、監控、執法等部門組成。二是明確核查程序。現場核查的初步意見經審查會簽后,反饋給排污單位,要求其嚴格執行,在整改完成前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拒不執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三是重點核查內容。現場核查組應對排污單位的產品產能、治污設施、排污口信息、與環評及批復要求一致性、自行監測方案、在線監控涉及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環評處牽頭,執法局、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法規處、科監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4、完善發證會商工作機制。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應形成統一的許可證核發會簽表,明確排污單位紙質版申請材料附件要求,持續完善排污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政策的會商研判,對于合規性審核及現場核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相關要素部門應研究形成明確的處理意見;對于尚無法律法規及標準依據、無法載入排污許可證的環境管理要求,應由相關要素部門加強對排污單位指導落實;對于本級無法形成統一處理意見的,應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或排污許可管理部門研究解決,在取得上級部門會簽意見后依法依規進行管理。(環評處牽頭,執法局、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法規處、科監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5、建立動態更新清單。環評部門根據排污許可證庫建立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三張清單,并根據各地行政審批部門環評審批清單及時補充排污許可數據庫。各駐地生態環境局做好三張清單之間的動態調整,對于存在技改項目或新納入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等情形的排污單位,積極指導排污單位做好許可證的變更、延續、重新申請或者注銷等工作。環評部門按月調度各地三張清單動態更新情況,同時會同法規處、執法局梳理問題清單,將違法線索推送執法部門,依法依規督促排污單位進行整改。(環評處牽頭,執法局、綜合處、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法規處、科監處、自然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二)加強證后管理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聯動
1、建立聯動管理機制。排污許可證核發、監測、監控、執法等部門要持續強化分工協作,打破信息壁壘,持續完善在核發監督、環境監測、在線監控、執法監管環節中的“四監”聯動管理機制。一是核發部門應當每月將排污許可動態更新清單和問題清單以書面形式推送給執法、監測、監控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聯合監管臺賬。二是執法監管部門在開展現場執法前,應在平臺上詳細了解排污單位許可證相關信息。在現場檢查時,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排污單位在實際建設、運行中與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信息不符的行為,及時將問題清單書面反饋給排污許可核發部門,并督促排污單位限期完成整改后主動向核發部門申請變更。三是監測、監控部門要及時將存在在線監控數據超標、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等情形的排污單位違法情況反饋給執法監管部門,由執法局依法嚴肅查處。四是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等要素職能部門應加強與排污許可核發部門和執法部門間的聯動,將企業排污許可落實情況納入各自業務日常監管內容,對部門管理要求、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許可證的形式進行明確,對日常執法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雙向反饋,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精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成效,實現閉環管理。(環評處、執法局,科監處、法規處、水處、大氣處、土壤處、固化處、監測站、監控中心依職責分工負責)
2、堅持動態更新。核發部門牽頭做好排污許可證的動態更新,保障排污許可證載明的信息及時更新、準確有效。一是規范動態調整流程。各駐地生態環境局應當明確告知排污單位在辦理排污許可證整改后申請、重新申請、延續、變更、撤銷、注銷、吊銷等業務時的操作流程和材料要求,從嚴審核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許可排放量的變動情況;每月梳理轄區內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臨期的排污單位,由執法部門提前3個月對許可證臨期的排污單位進行書面提醒,本著“先變更、再延續”的原則,督促其依法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如排污單位需開展排污權交易,應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完成交易程序。對于已關閉的排污單位,依法及時注銷其排污許可證,并上傳佐證材料,移出各類管理清單。二是明確標準、政策更新工作要求。針對近年來各級標準、政策更新多、范圍廣的實際情況,應當形成以法規處牽頭,環評處、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科監處、監控中心、監測站等部門配合的標準、政策動態更新工作機制,定期更新匯總國家和地方環境政策、標準和管理要求等,由各駐地生態環境局組織宣傳,并督促轄區內所涉及的排污單位在相應的標準和政策正式實施前完成許可證變更流程。三是突出重點時段、特殊時段管理。針對地方在實施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管理的重點時段、特殊時段提出的排放限值管理要求,應由對應的要素管理部門加強宣傳引導,強化與執法部門的聯動,督促排污單位申請變更,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在重點時段或特殊時段關于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應加強監管,嚴肅查處未及時按管理要求進行許可證變更的排污單位。(環評處、法規處牽頭,執法局、綜合處、科監處、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自然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3、嚴格執法監管。執法部門將排污許可證作為固定污染源監管執法的主要依據,構建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體系,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加大重點時段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的執法力度,對偷排偷放、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和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惡意違法行為,通過停產整治、按日連續處罰、吊銷排污許可證等手段依法嚴懲重罰。加強與環境要素管理、監測、監控部門的協同配合,采取“非現場執法”和“現場執法”相結合的日常執法工作新模式。在非現場執法中,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問題線索;在現場執法中,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同時根據非現場執法中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現場核查,提升精準化問題發現能力。對于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許可證質量問題,應及時移交核發部門,并督促排污單位主動聯系核發部門限期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對逾期拒不執行變更要求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嚴肅查處。(執法局牽頭,環評處、法規處、水處、大氣處、土壤處、固化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4、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各駐縣(市、區)局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要依法主動公開排污許可核發和執法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積極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搭建公眾參與和溝通平臺,開辟有效的意見交流和投訴渠道;對公眾反映的排污許可等生態環境問題,積極調查處理并反饋信息。市級建立排污許可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強化排污許可證的信用約束。將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納入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加強環保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做好與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銜接。(法規處牽頭,執法局、環評處、宣教處、監測站、監控中心、宣教中心配合)
(三)推進數據高效分析整合,實現智能化監管
1、搭建排污許可管理系統。一是強化頂層設計。監控中心負責搭建南通市排污許可管理系統,主要功能應包括:具備以行業、產能、原輔料、生產設施、治污設施、排放水平為分析重點,以行政區域、排放流域、管控因子、所在園區、受納污水處理廠為分析范圍的排污許可數據統計、分析、篩選功能;排污單位分布“一張圖”展示功能;執行報告、自行監測、重點時段應急管控預警提醒功能等。同時,在開發系統時應當加強與現有的環境監測監控體系的融合,進一步提高該系統在精準溯源、精細管理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實現為不同環境管理需求提供定制化信息清單,強化排污許可數據在環境管理中的應用。二是加強平臺運維。逐步開發出管理端和企業端APP,在管理端設置各部門和各駐地生態環境局管理賬號,便于現場執法人員及時調閱企業排污許可證信息,以及上傳排污許可現場檢查記錄單等信息,共同維護數據庫;在企業端實現重要信息及時推送、培訓材料下載等功能,協助排污單位及時掌握各項工作時間節點和日常環境管理要點,避免發生違法行為。(監控中心牽頭,環評處、執法局、水處、大氣處、土處、固化處配合)
2、加快實現電子證照全覆蓋。進一步壓減排污許可業務審核辦理時限,簡化排污許可證變更、延續等業務中的審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盡快將全市持證排污企業全部生成電子證照,實現電子證照全覆蓋。努力推廣排污許可電子證照應用領域,實現更多排污許可管理事項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支撐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取得顯著成效,進一步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環評處牽頭,監控中心、執法局配合)
(四)全面開展執法監管,實現全閉環管理
1、開展非現場執法。執法監管部門在開展現場執法前,應調閱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推送的排污許可信息,并可向監測、監控部門詳細了解其掌握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執行情況。執法人員可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前收集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自行監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管理臺賬;通過“江蘇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調取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情況;通過“江蘇省生態環境信訪舉報系統”調取排污單位的歷史信訪輿情及調處情況;通過“江蘇省污染源末端監控系統”等平臺調取依證應聯網排污單位的在線監控情況;通過“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核實排污單位危險廢物申報、轉移情況;通過“用電監管系統”核實排污單位生產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等。根據執法任務來源及相關要求,視情況采取現場檢查或者非現場執法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排污單位合法權益,不影響排污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執法局牽頭,環評處、法規處、水處、大氣處、土壤處、固化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2、開展現場執法。各級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南通市排污許可證“一證式”執法現場檢查記錄單》要求組織開展持證排污單位現場執法,應當對環境選址敏感、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風險高、環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單位實施重點檢查。現場執法應著重檢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環境管理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相符性,重點關注排污單位的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監測設施及采樣口設置、廠區平面布置等相關信息,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也可檢查排污單位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原輔材料及燃料情況等內容。(執法局牽頭,環評處、法規處、水處、大氣處、土壤處、固化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3、移送和查處。執法部門在發現排污單位存在問題線索后,應制作線索移交函,將相關環境問題線索移交至對應的要素管理部門,對許可證質量存在問題的移交至排污許可核發部門,并在監控中心開發的平臺上進行備案;發現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權的問題線索,應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監測部門要及時將排污單位未按上級部門要求的規范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及規范化采樣平臺等情況;監測、監控部門要及時將存在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在線監控數據超標等情形的排污單位違法情況反饋給執法監管部門,對確有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立案查處,在查處過程中應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和證據固定工作,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實施處罰。(執法局牽頭,環評處、法規處、水處、大氣處、土壤處、固化處、監測站、監控中心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充分認識建立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制度體系的極端重要性,將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機制作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來強力推進;要健全完善排污許可銜接聯動機制,積極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污染源監管水平;要按照環境管理要素明確排污許可證前、證中、證后管理的責任分工,以排污許可證為抓手,扎實推進固定污染源精準化、科學化、法治化管理,充分發揮環境監管的合力;要在人員、經費等方面加大投入,給予充足保障。
(二)明確責任追究
由市局加強監督管理,局紀檢部門對推諉扯皮、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問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規范排污許可執法程序,健全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建立插手干預監督執法記錄制度,明確并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和紀律要求,對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包庇縱容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
(三)注重業務培訓
開展監管人員專題培訓,將排污許可證中環評落實、自行監測、執法檢查、污染物排放管理等內容,納入各級專題業務培訓計劃,分別組織實施;將《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作為業務培訓的必學內容,指導各地依法審核、依法許可、依法執法;突出企業法人代表、環保總監靶向培訓服務,采取多種方式舉辦法人代表、環保總監專題培訓,有針對性設計專項課程,讓排污單位不僅知道“為什么領證”,更要知道“領證后怎么做”,強化排污單位持證守法意識。
(四)強化技術支撐
各地在開展排污許可監管執法工作過程中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聘請技術專家等方式,組織第三方技術服務力量提供服務。各地要充分運用科技技術手段,強化遠程監管、非現場執法,強化科技引領,提升執法效能,并利用好企業環評、排污許可、監測監控以及環境執法監管等信息平臺,定期分析研判企業環境行為,建立監管信息清單。
(五)加強宣傳引導
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平臺,加大對排污許可制度的宣傳力度,及時解讀政策文件、回復熱點難點問題,增強社會各界對排污許可制度的了解和認知;充分發揮新媒體作用,及時解讀相關政策,為公眾解疑釋惑,支持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發揮正面典型宣傳帶動作用,引導和督促國有企業、行業領軍企業走在前、做標桿,引導環保社會組織、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監督,進一步實施有獎舉報政策;加強對排污許可違法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持續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