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城市綜合管理和在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工作,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的指導、協調、培訓、考核、監督和應急調度、指揮職能。
(三)研究制定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維護城市建筑物的整潔美觀、環衛設施完好。
(四)負責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受理城市管理方面的信訪、投訴、申訴案件;負責城市管理法規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素質。
(五)負責對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構)筑物或其它設施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城區戶外廣告、霓虹燈、大型標語、過街橫幅等的設置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在城市建筑物和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拆除審批;負責因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審批;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審批;負責城區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管理;負責城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管理和核準。
(六)負責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臨街景觀的監督管理,參與對城區主要道路沿街店面的裝飾改造、各類破墻開店(門)、戶外攤點、亭棚的審核和管理;督促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
(七)參與城區設置臨時市場和攤點的審核;參與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停車場(點)的審核;參與城區公交線路的新辟、調整及站臺新、擴、改建的審核和新村小區的綜合性驗收,以及市政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參與審定或者備案的其他事項。
(八)負責指導、檢查城區市容環衛工作,對城區主要道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組織開展街道、社區、住宅小區環境的考核評比工作。
(九)負責貫徹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承擔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職能。行使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貫徹國家、省、市室內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承擔室內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職能。行使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十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市區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市區公共場所焚燒雜物、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行政處罰權;行使餐飲業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向城市河道排放、棄置、傾倒污染物或者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