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1422719-3/2022-00086 | 分類: | 其他\其他 通知 | ||
發布機構: |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發布日期: | 2022-04-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關于印發《如皋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
關于印發《如皋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強疫情防控管理,嚴格責任落實,進一步鞏固我市疫情防控的良好局面,根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如皋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提升疫情防控應對水平,構建健康穩定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和《南通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包括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注冊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項目中指派的負責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落實疫情防控工作。
服務小區或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做好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報告,落實公共區域的保潔、消毒、向業主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以及開展人員、車輛進出小區或單位的管控等工作。
第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工作。該專項考核的依據來源于市疫情指揮部的情況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的信息反饋、小區業主的投訴舉報、雙隨機抽查等核查屬實的結果。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現突出被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以上相關部門通報表揚或書面表彰的,應作為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評先評優的相關依據。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級以上(包括本市)相關部門通報批評一次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相關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并書面告知其所屬企業;
(二)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三)在誠信檔案中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扣10分/次、項目負責人扣7分/次;
(四)物業服務企業整改期內,限制該企業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表彰獎勵,不予開具誠信證明;
(五)視情與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綜合評分掛鉤。
物業服務企業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級以上(包括本市)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兩次及以上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除前款外可加處以下措施:
(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予以行政告誡;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管頻次,加強現場檢查;
(三)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并對社會公布;
(四)在一個評分周期內,考評結果與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評先評優相結合;
(五)與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綜合評分掛鉤。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因防控不力,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相關規定,相關結果報送信用南通、信用江蘇及信用中國等平臺。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對認定結果存在異議時,可在七日內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異議的受理、核查與反饋參照《南通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4日起試行。